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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自決運動的開始及其活動/黃武東/2014/09

自決運動的開始及其活動

作者 黃武東

第一節 適時開始

一九七二年的國際情勢,與臺灣有關者包括:美國總統尼克森訪問中國,日本首相田中角榮 繼之;周恩來宣稱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美國囘應曰:「業已認知」(acknowledged}」,日本則謂:「充分瞭解及尊重」。

凡此種種,在在顯示臺灣的前途,可能在未經臺灣人民的充分同意下,逕行決定。

另一方面,島內當政者反而變本加厲,箝制輿論,並百般擾攘長老敎會。

黃彰輝牧師有感於國是聲明發表事隔一年,臺灣政局每況愈下,民心不安,敎會內外對國是 聲明的記憶日漸淡薄,乃遨請林宗義博士 (恩師林茂生博士的長公子),宋泉盛牧師及我共四人 爲發起人,發動臺灣人民自決運動。且因一九七〇年「四二四剌蔣事件」發生,海內外臺灣人士氣大振,一時間爲著鄭、黃兩位志士的保證金捐得廿萬美金,對於當 時的臺灣人的經濟情況來說 是個不可思議的壯擧。可惜後事因爲黃、鄭兩位的逃亡,保證金被沒收,又因財務方面交待不淸 ,導至臺灣人日正當中之愛臺熱情降至冰點,海外臺灣人陷入低潮。

在這最低潮之際,自決運動的發起,無異在臺灣人內部打了一劑強心針,一時人心振奮,各 方響應。

尤其是在對外宣傳方面,民族自決是聯合國憲章中明文規定的原則,不但人人能懂,更容易 博得少數民族及弱小國家的共鳴。

第二節自決運動的活動

一九七二年一年之中,特別是下半年,黃彰輝牧師等四位,以及紐約、芝加哥等地的代表頻頻聚首,共商自決運動的籌備事宜。是年年底,紐約、芝加哥兩地 首先發起簽名運動,藉以向國際有關機構及人士表示,自決的要求乃是全體臺灣人民的意願。此項簽名運動迅速地發展,成爲全球性的運動,旅居加拿大、日本、巴 西、歐洲等地基督徒的簽名單,如雪片地湧至紐約市河邊大道敎會大廈內的宋泉盛牧宋辦公室,令人感動的是,甚至島內的基督徒也設法寄來簽名單,以 示響應。

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九日,黃彰輝牧師等四位以發起人的名義,遨請美溷、加拿大各地的代表 廿一名,齊集華府,經一整日的世界局勢和運動方針的檢討,以及r臺灣人民自決運動宣言」 的硏議後,於次日(二十日)在全國記者倶樂部擧行新聞記者招待會,隆重地宣讀該宣言,並公 開宣稱將動員海外臺灣同胞來支持「臺灣人民自決運動」(Formosar Chriotion for Self Determination)爭取臺灣人民決定自己命運的神聖權利和自由。

「臺灣人民自決運動宣言」鄭重聲明:「臺灣一千五百萬人民決不容許再被當作交易的商品,如已往。我們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這種基本人權是上帝所賦與的,也是聯合國憲章所承認的」。它接著堅決反對:

一、任何強國爲了自身的利益,對臺灣問題作片面的決定。

二、臺灣國民政府繼續一貫的作風,加深了臺灣的危機。

三、中共對「臺灣爲中國領土之一部份」的片面武斷的聲明。

這個華府會議也通過了「臺灣人民自決運動綱要」,將運動的目標界定爲:

一、表明基督徒對臺灣人權問題的堅決立場。

二、促進臺灣人民在政治問題上自主自決。

三、爲建設自由民主的臺灣社會而努力。

並明示下列五項爲當前的任務:

一、激發臺灣本島及海外基督徒負起對臺灣的責任。

二、培養海內外臺灣人民的政治意識。

三、爭取普遍的同情援助——包括個人的、團體的、國際的。

四、與其他爲同一目標奮鬪的臺灣團體合作。

五、促使各有關政府注意臺灣人民在政治上的要求。

宋泉盛牧師以其就職于敎會大廈內美國歸正敎會總會之便,擔任聯絡人,設置自決運動總部 地址于敎會大廈(Inter Church Center, 475 Riverside Dr. Fl. 18, NY, NY, 10027),並負貴編輯及發行該運動的刊物「出頭天」(Self-Determination ),其協助各地代表成立地區支部計有紐約、芝加哥、洛杉磯等十四處。於此,臺灣人民自決運動乃有系統地展開活動。

以下簡列其後的主要活動槪況:

※一九七三年六月七日,郵寄島內各界人士「給臺灣境內的同胞書」約五千份。

※同年八月七日發一萬封公開信給賓州威廉斯堡居民,以遏止中國人暴徒在少年棒球場傷害臺灣同鄕。

※七四年二月廿八日至三月三日,在德國巴爾緬擧行旅歐臺灣基督徒大會,並成立本運動歐洲支部。

※七四年夏季,美東夏令會及中西部夏令會均發表聲明或再確認本運動的基本主張。

※七五年元月間,國府查扣聖經,乃發動世界敎會、輿論及國際組織,予以最嚴重的抗議。同年四、五兩月,與同鄕會和臺灣獨立聯盟合作,在芝加哥、洛杉磯、休士頓及華府擧辦民衆大會 ,成果豐碩。

※七五年底,國府禁刊「臺灣政論」,宜蘭選擧風波,乃與同鄕會在華盛頓、芝加哥、休士頓、 洛杉磯發動示威遊行。

※七六年二月間,黃彰輝、趙有源兩牧師訪問巴西,成立巴西支部籌備會。

※七六年三月七日,黃彰輝、宋泉盛、趙有源、彌迪理、安慕理等五位牧師應遨出席英國國會, 討論臺灣問題。

※七六年十二月間,中美友好協會在華府擧行「中美關係全國領導者大會」。總部魏瑞明與同鄕 會陳錦芳等趕往參加,提出臺灣人民自決的要求。

※七七年四月卅日,本運動在紐約市河邊大敎堂擧行「人權自決大會」約有三百人參加。

※七七年八月十六日,臺灣基督長老敎會發表「人權宣言」。本運動迅卽函知全國輿論和美國國會,衆議員李奇立卽提出決議案以示支持。

※七八年底,卡特宣佈中美外交正常化,本運動與衆議員李奇聯繫,由其辦公室安排於翌年六月間訪問上下兩院外交委員會及國務院之日,而導致“臺灣關係法案”的國會立法。訪問人員包括臺灣基督長老敎會代表王再興、謝禧明兩牧師,臺美協會彭明敏敎授及本運動魏瑞明。

※七九年以後,旅美臺胞逐漸重視外交工作,本運動乃與彭明敏、蔡同榮、陳唐山、郭雨新等等 人士密切配合,進行國會遊說,以至形成「臺灣人公共事務會」。

摘自 黃武東回憶錄 19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