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第十九屆年會特刊 1999
作者 NATPA
會長的話
江永芳
台灣在經濟方面自1970年代起飛,到1980年代已經被列爲東亞四小龍之一。1997年7月泰國發生金融風暴,漫延東亞,台灣的經濟卻未受重大影響。一年來台灣的經濟成長雖然有一點萎縮,台灣居民的平均所得仍有一萬八千元美金(US$18,000)。上(七)月報載,台灣的外匯存底有977億美元,居全世界第三位,僅次於日本和中國。有此雄厚的資金,足讓中華民國政府以經援的方式爭取一些小國的承認和國際上的同情。七月時報載巴布亞紐幾內亞國(Papua New Guinea)(人口4.6百萬)承認中華民國的代價是二十三億五千萬(US$2.35 billion)美元,(平均給每人US$500)。六月時,北歐聯盟爲阻止南斯拉夫政府屠殺其國內的阿爾巴尼亞人(Albanians),而轟炸該國停火之後,李登輝發表願意以三億美元,無償援助科索伏。雖然被拒絕,也顯示台灣的經濟實力仍舊堅強。
在政治方面,中華民國政府受海內外台灣民主獨立運動的壓力,終於在1987年廢除戒嚴法。接著立法院和國民大會萬年代表被逼退休,議會代表改由民選。到1996年中華民國政府的最高政治元首-總統一職也首次由人民直接選舉。台灣的民主運動,似乎已經完成。中華民國政府對外宣傳民主化的成功。島內外的台灣人也以台灣民主化自傲。台美人在促請美國國會協助台灣加入各種國際間的組織時,總以台灣已經民主化,應獲得國際上的接受爲理由。甚至有些台灣的評論家指責國際間不承認台灣爲缺乏公義。
如上所說,台灣一方面有經濟實力,一方面有民選行政首長和民意代表的民主制度,依理已經與歐美先進國家並齊,政治應該像歐美國家淸明,社會應該像那些國家有秩序而安定。但是事實上並不如此。
歐美文明先進國家是十五、六世紀開始形成,到十七世紀成熟的現代國家(The modem state)。現代國家,也就是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主權國家對內雖然有直接管轄境內人民的權力,它們有幾個共同的特徵。其中一個共同的特徵是國家和社會分開。一國的政府對國內的經濟和社會活動,只監督管理,而不參與運作。
從這一特徵來看,台灣這個政治實體不倶備有這一現代國家的特徵。中華民國政府自1949年遷移到台灣以後接收許多工農產業,舉凡交通、電信、電力、銀行、製糖和煙酒等等,直接由政府或間接由執政的國民黨經營。迄今,中華民國政府仍舊直接或間接參與經濟活動,經營企業,甚至操縱股票市場。
其結果,國營的產業不必說,就是執政黨(立法院中的多數黨)擁有和經營的企業,很多變成獨佔事業,壟斷市場。西歐的現代資本主義(modem capitalism)理論家亞當斯密(Adam Smith)說獨佔企業侵害人民的個人權利。是故,歐美先進國(和日本)都制定反托拉斯(Anti-trust),即反獨佔法。台灣並沒有相似的法律禁止獨佔。中華民國政府,尤其是國民黨經營的事業,侵害人民的權益。
西洋的現代國家中,第一個採取民主制度和共和國體的是美國。美國憲法(1787年)開宗明義聲明「我們,美國聯邦的人民,採取本憲法,是爲了建立正義…增進福利和確保我們和我們子孫自由福澤」。起草獨立宣言的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也指出,在民主制度的政府之下,人民可以享受可貴的自由和幸福(1787)。足見民主制度的真諦是在確保個人權。民主制度只是方法,其目的是保障個人權。
歐美的國家都有管治國家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也是現代國家共同的特徵。現代國家不但有法規規範人民之間的關係和行爲,也規範統治者-亦即政府本身,對政府的權力加以限制。這就是法治(The rule of law)的意義。這些現代國家有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這個原則是未經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爲,不得判罪和處刑(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所謂罪刑法定主義。國家以法律限制政府的權力,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可見法治和民主是歐美現代國家的兩大支柱,保護個人權。
一個社會不是有了法律就是法治的社會。誠如美國的獨立宣言中所說,「我們深信下列真理: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給人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和)爲了確保這些權利而建立國家」。美國的建國者,不但主張建立國家以保障人民的權利,而且主張給予人人平等的保障。法國革命時人民要求「自由、平等」的口號,有同一旨趣。
平等的原則不但表現在法律的內容,而且在法律的執行。傑弗遜說法律的執行比法律的制定重要。因此,社會上每一個人,包括立法者和政治元首,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同樣受法律的規範和制裁。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法治的真諦和民主的真諦一樣,在保障個人權。而平等是法治的精神。
現代國家對法律的執行,亦有另一特徵-亦即司法權自行政權獨立,不受後者的支配或影響。剛才說過,西方國家爲了保障個人權,法律常對政府之權力和以限制。爲了有效限制政府的權力,法律的執行權,亦即司法權必需和行政權分開。亦即所謂司法獨立。法國的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法律的精神」(Iiesprit de droit)(1748)—書中主張,保障個人權,最好的政治制度是把國家的權力分爲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每一個權力由三個不同部門行使。美國獨立後憲法即採用三權分立的制度。今天歐美的先進國家均有獨立的司法制度。
今曰台灣的社會,黑金勢力橫行,官(指派或民選)商勺結圖利,不知道中華民國政府是無力或不願執法處理。其結果,受損害的是人民。台灣,一方面要制訂更能保護個人自由權和財產權的法律,另一方面要確切做到司法獨立,不受行政部門的干涉。檢察官和法官在執行職務時公平應用法律,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人民的權利才能獲得保障。
以上所討論的法治是指狹義的法治。廣義的法治包括社會秩序。西方平等的精神和原則,不但表現在法律的內容和執行上,而且也表現於社會上人民的行爲。台灣的社會秩序紊亂,是缺乏法治守法和平等觀念的結果。
一個沒有法治的社會就算是經濟發達’總統民選,人民的權利仍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要保障人民的權利,更基本的是,正如傑弗遜在獨立宣言中所說的,建立自己的國家。所以我們必需建立一個台灣國,一個法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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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