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A-Alabama Central 台灣同鄉會阿拉巴馬中部分會

TAA-Alabama Central 台灣同鄉會阿拉巴馬中部分會

第一章 宗旨

  1. 聯絡同鄉感情以達互助之誼。
  2. 關心台灣及促進同鄉與其他族群的交流。
  3. 與在美其他台灣人社團聯繫。

第二章 會員

  1. 凡年滿十八歲,以台灣為其家鄉且贊同本會宗旨者,可加入本會為會員。會員子女未滿十八歲者為附屬會員。
  2. 會員的權利為:(a) 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b) 參加本會所主辦的各項活動。
  3. 會員的義務為:(a) 遵守本會會章,(b) 按時繳交會費,會費由理事會決定。
  4. 違反本會會章者,可由理事會提出,並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投票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1. 本會為全美台灣同鄉會之分會,並為阿拉巴馬州政府註冊之社團。
  2. 本會機構分為理事會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決策機構。
  3. 會員大會定時每年舉行一次。會中選舉理事會理事。
  4. 如經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要求開會時,本會會長應於接到要求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5. 理事會由理事五人組成,但如須增減時,得由理事會決定,並經大會同意。
  6. 理事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由理事會互選。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每年首次理事會由卸任會長召開。
  7. 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8. 會長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
  9. 理事出缺時,由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
  10. 會長出缺時,由理事會補選之。會長如因故不克執行職責時,由副會長代行之。
  11. 會長職責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召開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並為該兩會之主席。同鄉會之一切事宜,應由會長召集理事會共同計畫及執行。

第四章 附註

本會章的不足或須修改之處,可由會員兩人以上以書面提出,並經由會員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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