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宗旨
以聯絡鄉親、互相幫助、交換與關懷鄉情,堅持台灣優先與認同,加強與地方主流社會互動關係,推動國民外交與文化交流。
組織章程
June 2, 2007
第一條 總則
本會定名為「全美台灣同鄉會 拉斯維加斯分會」、(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Las Vegas Chapter)、簡稱TAALV。會址設於美國拉斯維加斯,通訊地址以現任會長之通訊地址為準。
本會為服務性質之非營利組織。
本會宗旨:以聯絡鄉親、互相幫助、交換與關懷鄉情,堅持台灣優先與認同,加強與地方主流社會互動關係,推動國民外交與文化交流。
第二條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凡認同台灣及本會宗旨者,經兩位會員推薦並辦妥入會手續及按時繳納會費者得以成為會員。
正式會員有表決、選舉、罷免等權利,全體會員有參加會議,遵守決議事項及推動各項活動之義務。
新會員加入本會六個月後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一年以上者才可享有被選舉權,但如經由理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會員沒有遵守本會章程及違反本會利益與宗旨者,經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得以取消會員資格。
曾在台灣設籍者、配偶及子女不在此限。
第三條 會員大會與各項活動之安排
本會每年得定期招開會員大會乙次,如有需要經由會長或由二分之一理事提議可招開臨時大會。
定期性活動會議由會員大會決定,如有臨時性活動經會員提出再由理事會及參與者會議決定。
第四條 理事會及其職責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十一名組成,理事經由全體會員選出,任期兩年,每年改選三分之一,除會長及副會長外九名理事分為三組執行會務。
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視需要而定來招開臨時會。
理事會之職責為選舉會長。執行各項決議事項、提出會務活動之建議、監督財務收入及籌募。
曾任會長、副會長得以接受理事會提名為理事,繼續為本會服務。
理事如沒有特別理由,全年三分之一的會議或活動缺席及無法參加者,現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第五條 會長、副會長之任期與職責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二人,經由理事以無記名投票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會長代表本會,綜理會務,副會長輔助會長推動處理會務,會長因故出缺時,由第一副會長代理。
副會長由會長指定。
第六條 分組幹部之任命與職責
本會設財務、活動、文宣、通訊等組,組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期兩年,得連任。
財務組:本會財務收入管理。
活動文宣組:提議、推動、籌辦、文宣設計、推廣、廣告、會員招募、計劃各項活動等事項。
通訊組:連絡、通知會員及會員資料登記、會議資料保存。第七條 財務
本會所有財務收支、帳務報表,財務組每年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得向理事會報告公布,及下年度財務計劃。
各理事須為本會籌募財源。
第八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異議,應由三分之二理事以上同意得以修改或増列。
本章程經理事會于2007年6月2日通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