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3. 公民投票與台灣前途 / 陳隆志 /04/1999/Politics/政治

公民投票與台灣前途

作者 陳隆志

 

代序

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一直爲台灣人民所關心的公民投票,在一九九九新年以來,更是大家所關切的焦點。其實,在去年三合一的選舉後,特別引起中國當局及日美重要報紙注意的是台南市的「台灣前途」公民投票。參與公民投票的台南市民以壓倒性的絕對多數,反對台灣被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而贊成受中國統治的不到十分之一。對於台南市民「主權在民」意志的展現,中國當局解讀爲「分裂祖國的活動」,而對所謂「分裂勢力」提出嚴重警吿,再度表現其一貫傲蠻鴨霸、干涉台灣內政的作風。台南市「台灣前途」公民投票於十二月五日順利和平舉行,是台灣國民主發展與確保台灣主權開創性的一大步。

公投的功能

公民投票包括創制、複決,由公民對特定的公共事務投票決定,是落實主權在民的一種直接民主的方式,可以彌補台灣目前代議政治的不足,減少「議會獨裁」、「黑金政治」的弊病,提昇人民的政治參與。公民投票具有降低衝突、突破政治僵局的功能,是要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不是要取代代議政治。公民投票旣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民主政治的萬靈丹。公民投票更不是統獨的代名詞。

公投無需入憲

在國發會時,國民黨及民進黨的代表,對於「公投入憲」有高度的共識。在今年國民大會修憲時,公投入憲將是一個主要議題。即使公投未入憲,公民投票也可以在台灣實施,因爲,公民投票最高的法源依據就是「主權在民」的根本原則;憲法第二條所載國家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就是明確宣示此原則。

公投的層次

公民投票適用的範圍很廣——國際法層次、憲法層次及各種公共政策、法律的層面。國際法層次牽涉到國家的主權,例如與他國合併或加入重大的國際組織。憲法層次牽涉到制憲及修憲的問題。各種公共政策、法律的層面,所涵蓋的議題多且廣。

公投與國家安全及前途

今日討論到公投時,大家特別關心國家主權定位、國家前途的問題,這是一個國際法層次非常重要的議題,牽涉到台灣國二千二百萬人的生存發展,台灣人民當然有最後的決定權。但是,有人認爲公民投票必須排除適用於台灣前途獨統的問題,否則,對台灣的國家安全會發生不利的影響。這就是所謂「排除條款」的問題。這種觀點似是而非,完全扭曲了公民投票的眞諦與精神。

公民投票不但不會對台灣國的國家安全發生不利的影響,而且有極大的正面功能。公民投票決定台灣前途是台灣人民天經地義的基本人權、台灣人民的生命線,也是維護台灣獨立自主國格國土的最大防禦力量。

什麼是獨統問題?

「獨」代表獨立國格,表示台灣是一個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主權獨立國家。「統」表示台灣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統一、所併呑,由中國共產黨來統治台灣。「獨」是台灣的現狀,「統」是要改變台灣的現狀。台灣今日所謂的安定,就是建立在「獨」的事實。一旦被中共所「統」,台灣就被呑掉,那有所謂的安定?

就國際法來講,國家有四個要件:人民、領土、政府及與外國交往的權能。(國號不是國家的成立要件。)台灣完全符合這四個條件,當然是一個國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受中國或其他任何國家的管轄統治。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台灣主權獨立是旣成的事實,也就是一般所稱的現狀,不必再經由公民投票來追求。但是,任何有關改變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現狀的安排或決定,必須經過全體台灣人民的決定——公民投票就是展現台灣全民意志最和平、民主的方式。沒有任何強權、政府、黨派、團體或個人能夠剝奪或限制這種權利。

當霸權的中共借「統一」的名,要侵略併呑台灣時,台灣不但要展現防衛台灣國的國防力量與決心,更要透過公民投票展現反對被中國統治的全民意志。透過公民投票將台灣要保持獨立自主的意志向人類世界明確公開表示,就是台灣國人民民主力量的展現。這種人民力量不容任何人來剝奪或壓制。

台灣公投的經驗與條件

雖然,公民投票法尙未制定,但是,台灣已經有相當的公民投票經驗,這些經驗包括後勁五輕,四次的核四,汐止道路,大寮開發,永康公園,寮頂社區,三峽老街以及最近台南市有關台灣前途等公投案。這十一個公投案例,除台南市公投涉及國家主權以外,沒有一個以法案爲公投對象,而每一個個案都牽涉到特定的具體開發或建設計劃,是直接、間接與環保有關的地方性公投;在公投實施相當困難的過程中,公投的辦理相當和平淸純,顯示出台灣有公投的能力與條件。就民智、敎育、資訊交通、人口土地、民主經驗來看,台灣有實施公民投票的經驗及擴大實施的良好條件。

儘速制定公民投票法

今日台灣所迫切需要的是公民投票法的及早制定,以做爲理性行使公民投票的規範。公民投票法的內容如何,應認眞周詳規劃設計,包括公投的基本原則、公投的發動者、主辦機關、議題性質及適用範圍、時間因素、票決的程序、媒體的角色、資源的分配運用、票決的結果與效力等等,都須要一一仔細考慮。

公民投票有如一支寶劍,具有兩用性,必須妥善運用,不可濫用。妥善設計與運用,公民投票對於未來台灣各種重要公共政策的選擇決定,會產生建設性的功能,使民主政治日趨完善,更可集結台灣全民的民主意志,促使台灣國在新世紀永續發展,台灣人民成爲台灣命運的眞正主宰。

 

主編:

陳隆志

台灣大學孿法律系畢業

美國西北大學法學碩士

美國耶魯大學法學碩士、博士

現任美國紐約法學院教授、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著有當代國際法引論、人權與世界公共秩序、台灣、中國與聯合國(以上英文)、台灣的獨立與建國、台灣憲法文化的建立與發展等。

作者:

許宗力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任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著有法與國家權力、地方自治之研究(與許志雄等合著),與多篇法學論文,如憲改後兩岸關係的法律定位、兩岸關係法律定位一百年來的演變與最新發展等。

葉俊榮

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美國耶魯大學法學碩士、法孿博士

現任台大法律系教授、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委員會委員

著有: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研究、建立各機關公報發行制度之研究、環境行政的正當法律程序,與多篇法學論文,如司法院大法官附期限憲法解釋的分析等。

張正修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碩士畢業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博士課程修畢

現任新國家連線政策委員會召集人、淡江大學公行系兼任講師。

黃偉峰

美國麻省理工孿院碩士

英國牛津大學政治學博士(1995)

現任中研院歐美所助研究員

著有 Rational Voters with an Exit Option(D. Phil. Dissertation)與論文多篇,如從公民投票經驗之比較研究論其可欲性–以美英法瑞義為例、歐盟共同區域政策與其對歐洲歐域動員之影響等。

李明峻

台灣大學政治系畢業

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碩士、博士課程修畢

現任台灣大學法學院特別研究員、東海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著有日本國際法學界國家諭之研究、釣魚台主權問題與國際法、台灣國際政治史(譯)、國際法上的投降、佔領與私有財產(譯)等。

Published in 04/1999

Donated by Prof. Su-Chung Liao 廖述宗教授 05/2017

Posted in 0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