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我一定要回去 / 吳信志 / 04/2016

我一定要回去

作者 吳信志

四月十五日陳婉真、郭倍宏與我爲準備返台參加台灣建國烈士鄭南榕先生五月十九日的追悼會。是日早上十時我們前往國民黨「北美協調處」洛杉磯辦事處申請簽證。當時因爲該處辦事人員故意拖延辦理,態度傲慢,以至引起我們的抗議,協調處亦藉故招來警察將我們三人扣押。當天交保,並排定五月十日出庭應訊。

五月十日我們委託律師出庭,但國民黨卻無人出席,法院裁定退還我們保釋金。不料五月廿三日卻接到洛杉磯,市檢察官通知謂「四月十五日我們在協調處的行爲,觸犯市法第六○二條和四一五條「侵入私宅」及「擾亂安寧」罪,要求我們六月八日下午二時四五分到市檢察官處做聽證筆錄。

六月八日下午二點卅分我和律師抵達市檢察官處報到(陳婉真目前回到故鄉台灣,郭倍宏則因事前往外地)。緊隨著我們報到之後,一位西裝畢挺的白人(事後發現此人為國民黨請來的律師)亦前來報到。此人報到之後即不見蹤影,我和律師規規矩矩地坐在接待室等候。大約半個小時,我方律師發現事有蹊蹺,才起立問櫃台小姐,幾時開始聽證?數分鐘之後一位中年婦女打開側門,邀我們入座。

當我們走進聽證室,赫然發現席上已有五人就座。(二名國民黨請來的律師,三民國民黨代表,其中一名叫PETER PENG)不知何時開始,他們已由旁門入座,共商對策。爲此當我方律師即提出強烈抗議,當時聽證會的官員除表示歉意之外,無言以對。

聽證會正式開始,協調處的王姓警衛就首先編造故事,竟指我經常出入協調處,謂他對我很面熟。他說發生衝突那天,我帶了三、四十名同鄉進入協調處滋事。當時他無法制止爭吵,只是要求陳婉真等人離開現場,他並指我恐嚇他說「不要推我太太,再推我就殺你」等語。我既不是陳婉真的丈夫,更不曾說過這種話。他還誣賴陳婉真用凡士林的瓶子打破玻璃。其實協調處櫃台裝的全是防彈玻璃。

我方律師隨即糾正。那天我們去協調處申請簽證,目的是爲返台參加鄭南榕先生的葬禮,然因辦事人員態度傲慢,不理會我們,才要求負責簽證的人員出面說明不發簽證的原因。

PETER PENG為此辯解,他說那天他坐在櫃台,事情發生的始末他完全看得很「淸楚」。他說我們完全無理取鬧,一般申請簽證需等三、四天才能接獲通知,他們有權拒絕說明不發簽證的理由。

事實上我們從不曾見過PETER PENG其人。當天坐在櫃台受理申請簽證的全是女性,只是在爭吵發生之後,辦公室裡似乎閃動著一個在偷看我們的男人的身影。事後回想,發生爭吵時,除了兩名警衛及這名躲在一隅的男人,在場的國民黨工作人員悉爲女性。

隨後我方律師反問王姓警衛,說協調處辦公室現場有一百多人,他怎麼證明我帶領三、四十人一齊進入協調處滋事?對方律師隨即拿出一份由中文報紙翻成英文的文件,稱「報紙的報導可以爲證」。我方律師要求把協調處裝在牆壁上錄取的錄影帶拿出來放映,一切自然明白。

我方律師再問王警衛,當天爲什麼還有那麼多人逗留在裡面等候簽證?王警衛回答說「一般持美國護照的人,申請簽證只需等二、三小時就可拿到,因此那些人在裡面等候拿簽證」。我方律師立刻反問他,吳先生拿的正是美國護照,爲何要等三、四天才能接到答覆。對方啞口無言。

最後這位聽證會官員告訴我,這件事可能不會起訴,但如果我再次前往協調「滋事」就另當別論。不過他說這次起訴與否仍需與市檢察官商討後才能做最後決定,如起訴判決,最高可判六個月徒刑和一千元罰金。聽證會結束後,我與律師走出檢察官辦公室,許久仍不見國民黨的這群人出來。不知他們又在裡面密商什麼對策。

下班後的洛杉磯DOWNTOWN,車輛十分擁擠。車子緩緩在公路上行駛,在暮色中,望著蒼茫的天空,想起苦難中的我土我民;想起家鄉的親人,故居的一草一木,不禁熱淚盈眶,不能自己。想到爲了爭取返回故鄉的權利,竟要冒著被關、被罰金的「罪名」,這到底是個什麼樣的世界?我豈能就此打消回家的意願?不,我對自己許下諾言:「我絕不放棄我的權利,我一定要回去!」

 

Source from 台灣公論報 第771期 / 06/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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