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TAA) 全美台灣同鄉會

全美台灣同鄉會

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1990年5月27日第一次修正通過)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訂名爲全美台灣同鄕會, 簡稱爲全美會, 英文爲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TAA).
  2. 本會(THE ASSOCIATION)會址設於全美台灣同鄕會會長所在地.

 

第二條       宗旨:

  1. 聯絡鄉親, 促進合作並維護在美台灣人之福利.
  2. 關心台灣, 維護台灣人之人權及利益.
  3. 宣揚台灣交化, 促進台美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員:

  1. 凡年滿十八歲贊成並願違守本會宗旨, 加入本會之分會者得爲本會會員.
  2. 本會會員的加入及退出, 一律由各分會自行受理.
  3. 會員有按時向該分會繳納其分會所定會費之義務.
  4. 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第四條       分會:

  1. 凡願爲本會之分會, 並在同一的區域內, 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 得申請設立分會.
  2. 凡本會之分會其名稱必須冠有「台灣同鄉會」字樣, 其英文名稱為TAA- XXX CHAPTER.
  3. 分會的設立及除名之核定由常務委員會受理審査, 並就其審查結果提經全美代表大會議決.
  4. 分會有向全美會按年繳納會費之義務, 有出席代表大會, 及參與投票之權利.
  5. 本會之會計年度爲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 分會必須在7月31日前繳淸會費, 未繳清前年度會費之分會, 在該會計年度中無投票權.
  6. 分會的組織辦法, 除應設會長或代表一名外, 各分會自行訂之.
  7. 分會對其區域性的會務有自主權.

 

第五條       全美會代表大會(簡稱代表大會):

  1. 代表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決策機構.
  2. 代表大會由各分會會長或其代表及本會會長、副會長、區理事長組成之.
  3. 代表大會每年至少集會一次, 由本會會長擔任召集人, 並爲大會當然主席.
  4. 如經至少四分之一全體代表大會成員聯名要求開會時, 本會會長應於接到要求一個月內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5. 代表會議需有其成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成會.

 

第六條       會長、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 由本會會員投票決定之.
  2.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對內綜理本會會務.
  3. 會長及副會長任期一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4.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會長因故出缺時, 由副會長接任會長未滿之任期.
  5. 正副會長同時出缺時, 由常務委員會互選一名接任未完之任期.
  6. 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施行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

  1. 本會設一常務委員會, 由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各區理事長組成之.
  2. 常務委員會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會長或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之要求提出, 召開之.
  3. 本委員會之職權, 除本會章程及有關的施行辦法明訂事項以外, 爲代表大會決議及管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八條       區理事會:

  1. 本會由地理上分區, 各區的區域之劃分與變更等事項, 由代表大會決定之.
  2. 每區設一區理事長, 區理事長由各該區所屬各分會會長或其代表擔任之.
  3. 每區設理事長一名, 由曾任分會幹事者始得被選, 除非該區章程另有規定外, 由該區理事長選之任期兩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1. 區理事長負責與該區各分會的協調及活動.
  2. 各區理事會的組織辦法, 由各區自行制定之.

 

第九條       特別委員會: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各種特別委員會, 特別委員會之設立由會長或其它代表提交代表大會同意決定.

 

第十條       秘書處:

  1. 本會設秘書處, 受會長的指揮監督, 協助處理會務.
  2.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及幹部數名, 由會長任免之.

 

第十一條       決議: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以外, 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以下列方式行之:

  1. 法定人數 – 通訊投票或出席數, 代表大會最少需達全體票三分之一, 常務委員會最少需三分之二, 一人同時兼任一職以上者, 以一票計算; 秘書處應於投票前公佈全體票數. 會長、副會長罷免案需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2. 決議 – 以多數票通過.
  3. 每個決議案應由秘書處將決議結果通知有關成員.

 

第十二條       會費:

  1. 本會會費由各分會負責向本會繳納.
  2. 每年會費應由常務委員會制定提案, 提交代表大會以開會或通訊方式決定之, 如新提案未獲通過時應照上年度會費徵收.
  3. 本會會計年度以年曆爲準, 會長應每年透過各分會向會員公佈每年的收支情形.

 

第十三條       接納與修改:

本章程修改、提案、接納及議決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提案:

本章程條文的修訂, 得由以下列方式之一向本會秘書處提出.

  1. 本會會員300名以上連署.
  2. 本會四分之一以上分會會長或代表共同連署.
  3. 本會常務委員會.

(二)接納:

本章程條文修改案的提議應向本會秘書處於代表大會開會45前提出, 秘書處應將修改案列入最近一次的代表大會議程, 並至少在開會前一個月送交各分會討論.

(三)決議:

本章程條文修改案提交代表大會討論表決, 該項代表大會需有至少三分之一分會會長或其代表出席, 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十四條       施行辦法:

本章程有關之施行辦法, 得以另外制定之, 施行辦法之制定, 通過修改, 與一般決議案相同.

 

第十五條       公佈施行:

  1. 本章程於1988年3月13日代表大會通過後, 當日公佈生效.
  2. 本章程於1990年5月27日第一次修正通過, 公佈實施.

 

早 期 全 美 台 灣 同 鄉 會

作者 吳木盛

一九七〇年一月二十八日,爲匯集全美各地同鄉會的力量,以謀求同鄉更大的福祉,美東同鄉會(鄭義和)、洛杉磯同鄉會(許和瑞)與芝加哥同鄉會(林錦弘)聯名行文,向各地方同鄉會倡議成立全美台灣同鄉會。經過所有地方同鄉會之熱烈支持,全美台灣同鄉會於是年七月一日成立於紐約,鄭義和當選第一任會長,同時發行會刊,由范振聲任主編。

全美會的創始分會有下列二十八個(括弧內的是會長):Ann Arbor(吳裕昭)、Austin(吳木盛)、Baltimore(鄭敏雄)、Binghamton(李豐明)、Boston(郭淸江)、Greater Chicago(林錦弘)、Cincinnati(林哲也)、Cleveland(翁讀龍)、College Station(摩大林)、East Lansing(林榮長)、Ithaca(蔡武雄)、Lincoln(李孔昭)、Los Angeles(許和瑞)、Madison(黃禮源)、Manhattan(王康陸)、New Heaven(陳清俊)、Greater New York(鄭義和)、Norman(吳瑞信)、Philadelphia(李儒英)、Portland(林宗民)、Provo(陳江柳)、St. Louis(羅應聰)、Raleigh(張振盛)、Se­attle(黃信一)、Storrs(徐兆松)、Wash­ington D.C.(陳哲仁)。

宗旨是:(一)敦睦鄕誼;(二)加強各地同鄉會的協調及合作;(三)解決同鄉之社會、經濟、文化、法律及人權問題;(四)促進同鄉與美國人相互間的瞭解與往來;(五)增進島內外台灣人的合作。

全美會並於一九七一年八月十三日正式以The Formosan Club of America, Inc.向Government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登記。在申請書上簽名的是:黃際鑫(Mary­land),鄭義和(New York),陳隆豐(New York)與律師蔡文雄(Washington D.C.)。登記有限期間十年。

一九七二年六月三十日,鄭義和會長卸任,在他任內加入全美會的分會有Minnea­polis(張淑美)、Baton Rouge(蔡文郁)、Dallas(黃錫儀)、Lawrence(雷淇祥)、Buffalo(王俊雄)及Rochester(吳正曉)。

洛杉磯的許和瑞於一九七二年七月一日當第二任會長,他開始以「望春風」爲會刊。(「望春風」此後一直是全美會會刊,至停刊爲止。)

在許和瑞任期內加入全美會的有:At-lanta(林富文)、Pittsburgh(黃東昇)、Purdue(林正義)、San Francisco(張正銲)、Syracuse(郭勝義)、Urbana(張倚名)、N.Y.Capital(楊肇福)、New Jersey(鄭寶鼎)與Athens(林心智)。

由於沒有會長候選人,許和瑞不得不延至一九七四年的八月卅一日(正式下任是六月卅一日)才下任,繼任會長是中西部的吳木盛。吳木盛上任不久,世界台灣同鄉會聯合會於一九七四年九月七日在奧國首都維也納成立,全美會是五個創始會員之一。(其他的是:巴西、日本、加拿大與全歐台灣同鄉會。)

在吳木盛任內(七四年九月一日至七六年八月卅一日)繼續加入全美會的有:Mor­gantown(郭佳輝)、Columbus(幹事張逸勢代表)、Columbia, Mo(楊文傑)、Kansas City(蔡慶壽)、Detroit(陳友珍)、South San Francisco Bay Area(楊肇福)、Stony Brook(呂平長)、Michiana(劉文義)、Mil­waukee(張玉華)。

由於美國國土廣闊,全美會與地方分會的連繫,變成早期經營全美會最大的困難,使全美會在實際操作上常是事倍而功半。與台灣的連絡亦因時值「白色恐怖時期」,處處受阻,幾個重要工作計劃均被迫「胎死腹中」。雖然如此,早期全美會仍成功地完成了時代所賦予的「團結旅美台灣人」的使命。

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Former Presidents
全美台灣同鄉會歷任會長
Hanji English Term Location
1 鄭義和 Cheng, Y.H. 1971-72 New York, NY
2 許和瑞 Hsu, H. H. 1973-74 Los Angles, CA
3 吳木盛 Wu, Mu Sheng 1975-76 Columbus, OH
4 葉國勢 Yeh, Juo S. 1977-78 Houston, TX
(莊承業代理) (Chuang, C. Y.) Houston, TX
5 陳唐山 Chen, Mark 1979-80 Washington, DC
6 林明哲 Lin, M. C. 1981-82 Chicago, IL
7 陳都 Chen, Tu 1983-84 San Jose, CA
8 謝英敏 Shieh, Edward 1985-86 Houston, TX
9 楊黃幸美 Yang, Maysing 1987-88 New York, NY
10 蔡銘祿 Chai, Minlu 1989-90 Los Angles, CA
11 蔡銘祿 Chai, Minlu 1991-92 Los Angles, CA
12 洪茂澤 Hong, Joseph 1993-94 Los Angles, CA
13 郭重國 Kuo, C. K. 1995-96 Atlanta, GA
14 郭重國 Kuo, C. K. 1997-98 Atlanta, GA
15 林又新 Lin, Y. T. 1999-2000 Dallas, TX
16 邱義昌 Chiu, Timmy Y. 2001-02 Trenton, NJ
17 程韻如 Chang, Susan 2003-04 Toledo, OH
18 程韻如 Chang, Susan 2005-06 Toledo, OH
19 謝榮峻 Shieh, Ron 2007-08 Baltimore, MD
20 施忠男 Shih, Chung Nan 2009-10 Columbus, OH
21 施忠男 Shih, Chung Nan 2011-12 Columbus, OH
22 周明宏 Min-Hong Chow 2013-14 Washington, DC
23 周明宏 Min-Hong Chow 2015-16 Washington, DC
24 鄭邵方 Shawfang Jeng 2017- MI

全美台灣同鄉會分佈圖

全美台灣同鄉會(台灣公論報 05261992)

Source form 台灣公論報 0526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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